司法鉴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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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鉴定做完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该交给谁?
答: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九条】

问: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问: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