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是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亮点。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我国网络零售规模已稳居全球首位。因此,明确各方权益、规范各方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受到了全社会非同寻常的关注。

  电子商务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商务”,两者在融合过程中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商机,创造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渗透进我们身边的各个消费领域,其发展和变化的速度超乎人们的想象。随之而来的是,针对传统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这些新模式、新业态,相对滞后的法律和监管空白,使网上交易安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问题凸显,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大数据杀熟营销、个人信息被泄露、网上买到假货维权无门、预缴押金不予退还、默认搭售消费、非此即彼“选边站队”式网购、给予差评不堪商家骚扰、刷好评删差评雾里看花……在以往“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商业格局中,消费者躲不开、说不出的糟心事实在太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承载着人们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殷切期望。

  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电子商务法不但为网购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从更高层面上看,更是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电子商务法既是一部规范网络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又是一部管当前、利长远的法律,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它直面当前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广大消费者的痛点,在均衡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三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换句话说,法律为那些野蛮生长的不合规、不合法的网络平台和卖家勒紧了责任“缰绳”。

  电子商务法明确指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从顶层设计上着力拓展电子商务发展空间,不断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在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对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部门既要以电子商务法为准绳,不断推动健全行业规则、规范行业秩序,也要为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留下法律框架空间和制度设计接口,不断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