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王甲送我孙女入学,

  在学校不慎坠亡,

  学校理应赔偿!

  王甲坠亡完全因自身过失,

  学校无责任。

  入学家长忙,

  校园内坠亡,

  是否应赔偿,

  还得细思量!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为抄近道,

  不慎失足坠落

  2020年9月,

  王甲送女儿到某中学报名,

  王甲忙前忙后,

  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

  由于地形原因,

  学校办公楼的三楼和操场齐平,

  两者之间有一米多的距离。

  为防止意外发生,

  学校在三楼与操场相邻处的

  通道阳台围墙上加装了护栏、

  设置了警示牌。

  王甲在办公楼三楼办完手续后,

  本应沿楼梯下楼,

  见三楼与操场仅隔“一米之遥”,

  想走“捷径”。

  然而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王甲翻越三楼阳台护栏,

  在跳至对面操场时

  不慎失足坠落。

  脑部重伤,

  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

  学校保安闻讯赶来,

  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将王甲送往医院。

  但王甲终因伤势过重,

  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身过错,

  无权请求赔偿

  后王甲家属以

  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学校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

  的通道阳台围墙上,

  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

  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

  学校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的发生系王甲故意行为所致,

  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学校在办公楼三楼与操场临近处的“危险地带”加装了护栏、设置了警示牌,对于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王甲来说,学校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人生没有捷径,遵守规则才能安全。

  作者 / 石柱法院 董如意

(责任编辑: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