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在医院分娩,产下一对双胞胎。孩子的到来给这个温馨的家庭带来了幸福。

  按照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应为98天,但单位只同意王女士休90天的产假,也不同意王女士增加产假15天的要求。单位的理由是工作繁忙,若王女士不能按时上班,只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觉得,根据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就是98天。因此,王女士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享有的产假期限为113天,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以工作忙为理由随意缩短产假期限。

  案情解析

  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则案例中,王女士是在新规定颁布实施之后请假,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期限的规定。王女士生育享受98天产假,加上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延长15天,王女士的产假期限合计为1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