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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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种情形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也可接受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公民个人的委托,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公证、保险理赔等非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四十九条】

问:委托人委托鉴定,提供鉴定材料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二条】

问: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期限?完成鉴定期限?
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