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锄头下去,父亲把亲生儿子打死了。但最终,检察院对父亲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11月4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向记者透露了案情中的故事……

      【回放】父亲杀死儿子

       事情发生在2018年10月一个宁静的傍晚,长沙县高桥镇的一处土砖老宅,母亲把做好的晚饭端上桌,大儿子小汤走过来一看,见饭桌上全是素菜,二话不说,对着母亲劈头盖脸地一阵怒骂,转身到厨房里又摔又砸。

       小汤是家里的大儿子,41岁还和父母住在一起,小儿子成家住在别处了。

      听到儿子在打骂老伴,70岁的父亲汤某东过来说了他两句,儿子不仅没有收手,还把液化气罐拖到房门口,一边点燃气罐一边对着他们大喊:“我要把房子烧了,把你们都炸死!”母亲赶紧用水去泼,想要浇灭液化气罐上的火苗,结果火苗没熄灭,却燃起了儿子的暴怒。

      “他从门口抄起一把锄头,对着我老婆边追边打‘我要打死你’!”老汤回忆说,看着儿子越来越失控,他赶紧关掉燃气罐阀门,并上前去阻拦儿子。在抢夺锄头的过程中,老汤反手一挥,锄头背击中了儿子的眉心,小汤应声倒地,但是还想爬起反击,老汤惊慌失措地举起锄头,对着儿子再次击打,直至他不再动弹……

      【认定】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今年3月,长沙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兰林成了该案承办检察官。

吴兰林第一次见到取保候审的老汤就在汤家老宅里,当时老汤佝偻成一团,嘴里不停地念着,“我把儿子杀了,我把儿子杀了……”老婆则坐在一旁不停地流泪。

        小汤到底是个怎样的人?“村上搞选举,他就阻工、撕选票,想要搞破坏来要钱;之前因为他母亲做饭做晚了,也动过手,把她打倒在地,他弟弟去说理,还被他拿菜刀砍了三刀。”吴兰林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去走访时当地村民主动来说明的,“这个小汤,口碑很不好啊。”

       返回检察院,承办人对案件再次进行全面审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父亲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正当防卫?”检察机关对2018年7月的涞源反杀案以及2018年8月的昆山反杀案进行分析研究。考虑到正当防卫在实务工作中运用较少,法律适用相对困难,他们又找到最高检出台的相关指导案例,对立法本意进行反复斟酌,最终认定本案中“老汤对儿子倒地后的再次击打行为”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和连续性,是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决定】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

       随后,办案组将处理意见提交至检委会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检委会委员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必要限度存有争议。

       “天底下,没有哪个父亲忍心亲手杀死自己的儿子,老汤的行为是因为长期的恐惧啊,他们知道儿子起来后一定会更加疯狂地反击,没准老两口都得死!”作为办案组组长的吴兰林在会上提到。

       由于案情重大,经请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可汤某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9年9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依法对汤某东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这也是该院首例适用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的案件。

       当天,长沙县检察院到村里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解释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同时也从情理上进行了说明。

       说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律是理性的,但也是有温度的,它赋予人们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时具有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以正对邪,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只有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推动法律的准确适用。

       宣布不起诉决定之后,老汤久久地沉默着。儿子的离去让老两口悲痛不已,他们也在反思为人父母是不是在儿子成长道路上缺乏了引导。不起诉的决定,或许无法驱散他内心深深的负罪感,但我相信,正是每一位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才让法律有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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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上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对于侵害人来说不利,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因此将其规定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