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4月21日《新京报》)。

此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曾听一位小学老师无奈地讲起学校“趣闻”:被批评的孩子在课堂上严正抗议,“老师,你违反了教师法!”如果教师正当的管教权能落地,相信对很多老师会是很大的支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而来,管教与保护如何配合、如何区分,是每位园丁都会面对的难题,也是社会长热话题,是我们需要在法制层面上厘清的问题。

老师有责任管教学生,没争议。同时,中国有着尊师重教的悠久传统,比如古人讲“易子而教”,就是准确看到了父母在子女教育方面的先天不足(当然也有其先天优势),这种不足源于其特殊身份。在现代社会,教育孩子普遍强调家庭、学校与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实现这些目标,没有适当的管教权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既然师教不可或缺,我们以什么样的心态对待管教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感情上讲,爱孩子莫过于父母,特别是在当前独生子女居多、校园安全问题又不时显露的大背景下,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安全必定是父母首要关怀的问题。而同时,学校也是孩子从亲情关怀走向人格成熟并融入社会的关键场所,中小学老师对于孩子,既有关爱也有严教,这正可以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刑法中有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我们在管教权设定之初,就把老师看成希望通过这个权利去伤害孩子的人,过于“严防死守”,那就无异于制定另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偏离树立师教尊严的本意了。反之,如果整个“家长社会”能更多从必要性的正面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也许教师管教权的正能量就更容易被充分激发出来。

那么,教师的管教权应否严格明确其方法与界限?有专家认为,如何管教和惩戒学生,社会和家庭应当给教师一定的空间,惩戒是教育的艺术,何时何地及如何惩戒,不同的老师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学生当采取不同的措施。也就是说,教师管教权的设置,底线必须清楚明白并得到严格执行,正如《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所规定的: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在此基础上(也就是在“爱”的基础上),在教师管教权内容设置的问题上,应给教师留下更为广阔与灵活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