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停车难成为有车一族的烦恼。很多小区由于车位空间有限,便采取收取租赁费等方式进行停车管理。近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王某、吕某某等作为小区业主,因物业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王某、吕某某等业主在购房时未购买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小区内公共道路被挤占,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王某等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吕某某等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小区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业主的车辆停放,经常被很多业主抵制。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管理目的是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物业有权代为收取车位场地费等收益资金,但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并独立核算,予以公示,对出入停放的车辆履行好管理义务。而作为业主在享有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有序,构建和谐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