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8月6日

  地点: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案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被告人韩某因不满他人违规超车的行为,遂在省道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车辆实施追逐、并行、近距离变道拦截以发泄情绪,最终导致被害车辆撞上公路防护栏,造成车辆、防护栏严重受损和两名乘客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其中货车副驾驶搭乘人员李某某怀中婴儿通过破碎的前挡风玻璃摔出至公路外侧陡崖致使多处擦伤。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三名乘客沿着302省道往忠县韩家沟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一弯道处时,因何某驾驶的货车占道超车,导致两车险些相撞。为此,韩某心生不满,遂掉头加速追逐,欲拦截司机理论。

  韩某驾车追上货车后并排行驶,因叫停对方车辆未果,韩某遂加速超车并近距离变道以吓唬对方。何某见状便右打方向避让轿车,最终撞上路边防护栏,导致车头、防护栏严重受损,货车副驾驶搭乘人员李某某头部受伤,李某某怀中婴儿李小某通过破碎的前挡风玻璃摔出至公路外侧陡崖致使多处擦伤。事发后,韩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李小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货车、波形防护栏及路面恢复费共计16365元。经鉴定,案发时韩某驾驶的轿车行驶速度约66km/h,而该路段限速40km/h。

  审查起诉期间,韩某已对被损坏车辆、公路防护栏及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现场

  庭审中,何某先行占道超车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成为争议焦点。

  公诉人认为,货车驾驶员何某先行的弯道占道超车行为虽系违规驾驶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引发矛盾、促使两车相撞的故意,且先行行为早已完成,应该交由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吊销证件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而不能作为韩某采取极端方式发泄情绪的理由,何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事发路段是省道,道路上只有两车道,道路相对较窄、路况不是很好。当时,韩某开着轿车在自己车道上正常行驶,车上载着韩某三名家人,而何某作为货车驾驶员,在明知弯道处不能超车的情况下,突然在弯道占道超车,给韩某及其车上的搭乘人员造成了很大的惊吓。当时如果不是韩某快打方向进行避让,韩某的车辆将可能与对方货车发生事故。事情发生之后,何某不仅没有停车解释,反而当没事一样,开车便走了。面对这种情况,正常人心里都会不舒服,都会想着要追上对方讨要说法。因此,何某弯道超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责任和过错。

  此外,韩某掉头加速追逐、并排行驶、近距离变道的系列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某为发泄不满,在省道上驾驶车辆严重超速对被害人车辆进行追赶、并行、强行变道拦截,导致被害人右打方向避让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6万余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韩某之所以掉头追车是对何某先前违规超车行为的不满,主观上虽具有吓唬对方进行报复的动机,但不具有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寻求刺激、无故取闹等不健康动机。同时,就行为过程而言,韩某只实施了一次追逐超车行为,且超车时车速明显高于何某货车的车速,超车后,亦未采取踩刹车或者减速等方式逼停对方车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要求,因此,韩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何某右打方向的不当避让行为是否属于异常介入因素?

  公诉机关认为,虽然避让轿车过程中,何某右打方向的避让行为处理失当,但结合其当时所处的紧迫状态,不能认定其对韩某入罪因果关系实现了阻断。

  辩护人认为,何某面对韩某不当超车行为时,采用的不是踩刹车的正确避让方式,而是通过右打方向进行避让,最终导致货车车头撞上路边防护栏。因此,韩某掉头追车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相反,何某的不当处理行为作为异常介入因素,已经阻断韩某超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将本案的结果全部归责于韩某的超车行为,则对韩某的系列行为进行了过于严苛的评价,应认定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合议庭认为何某弯道处超车的不当驾驶行为虽险些造成两车相撞,但系日常生活中的偶发性矛盾且已经结束。韩某出于发泄情绪,在省道上实施高速超车、并排行驶、近距离变道等系列行为,并非何某弯道超车行为所导致的必然性结果,何某在本案中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据韩某所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其超车时采取的是近距离、快车速超车,出现小车车尾突然紧贴货车车头进入对方车道的紧迫情况,足以造成货车驾驶员何某突发性心理恐惧和精神紧张,此时,其右打方向的避让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应当肯定韩某寻衅滋事行为与本案后果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韩某因生活偶发性矛盾而发泄情绪,在省道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车辆实施追逐、并行、近距离变道拦截,导致被害车辆撞上公路防护栏,造成车辆、防护栏受损和两名乘客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内裁量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8月6日上午,忠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只因来车占道超车,就以高速追逐、并排行驶、近距离贴车变道等方式还以颜色。这种现象虽令人唏嘘,但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现实中,有人因开车途中被来车“逼”了一下,或者因来车随意变道,立马情绪激动,要么直接爆粗口,要么在后续驾车过程中抱怨不停,更有甚者直接截停对方进行理论,进而滋生更多矛盾。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长,“路怒症”似乎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心理性疾病,尤其是在气温较高的盛夏季节,因“路怒症”而引发的矛盾或事故也更为频繁出现。为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要学会自我调节,谨记驾驶礼仪,不能将不良情绪带上车;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在畅通道路减少拥堵的同时,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驾驶员对生命的敬畏之情,督导其树立正确的驾驶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