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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型:仲裁 合同纠纷
咨询于09-08 00:04

劳动合同纠纷

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是独立法人,办公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写字楼内,公司成立以来办公地点从未变动过。我于2009年底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今。最近我发现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地点。 另外,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最近,集团公司来我们公司宣布,由集团公司另一家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我所在的公司。目前,我所在的公司还存在,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变更,但合并我所在公司的子公司要求我们公司员工到其所在的开发区办公地点上班。该公司地处偏远,上班至少需要倒3趟公交车,单程耗时2个多小时,极为不便。 我的问题是: 一、我和公司于2009年签署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地点,请问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我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吗? 二、另外,我了解到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地点的,应当以实际的工作地点为准,是这样的吗? 三、如果不能以合同中无工作地点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那么,我多年来实际的工作地点一直是“乌鲁木齐北京路***号***大厦***楼***室”,现在要求我去乌鲁木齐开发区上班,我可以以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如能及时回复,当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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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喜

    请与劳动仲裁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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