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公发〔2005〕220号 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对本市公安派出所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刑事案件案发和结案情况的证明、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户籍证明等4种证明材料的操作规范制定该规定。 分类:司法行政-安置帮教 关键词:司法行政、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5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附件:《关于本市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