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关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记载证明等);

(3)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若申请人、关系人的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足以反映其中的亲属关系,则无需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有效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