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申办结婚公证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公证书需要附照片,夫妻双方两寸证件照片若干(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1);申办离婚公证的,应提供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书》和一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还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申办未再婚公证的,需提供上

述离婚公证所需证明材料或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申办未婚公证的,除办理未婚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遗失结婚证、离婚证原件的,应提供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有效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