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

(3)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权利凭证(如需要继承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权利凭证);

(6)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7)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8)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继承公证需继承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委托或声明书文件。

 

注意事项:

(1)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一般应由医院、公安机关或有关疾病控制部门出具;

(2)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无前列亲属的,应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或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抚养协议的,申请人应向公证员提供;

(4)要求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有效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但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到场或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继承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或捺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