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闫某与其工友共计24人自2019年10月中旬应聘至被告西安某煤矿公司新疆某煤矿项目部从事井下生产掘井工作,11月23日,新疆某煤矿项目部因公司账内不足以给24名农民工发放工资,单方面原因决定全面停工停产,并无故拖欠24名农民工的工资。期间闫某等24人向巩留县县信访、人社等部门上访要求解决,经有关单位协调,新疆某煤矿项目部决定于12月13日支付24名农民工的欠薪以及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31日因追讨欠薪造成的误工等经济损失问题。

       案件承办过程:2019年12月16日巩留县法援中心受理了申请并及时指派,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分析研究案情制定工作方案:一是曾赴自治州上访的11名农民工始终认为煤矿方提出的分步分类解决欠薪方案不合理,拒不同意至今也未签署协议,另有60多名已签协议工人仍滞留在煤矿,未返内地仍在观望,情绪也不稳定,首要工作是协助调处依法化解群体性欠薪上访案件,巩留县司法局领导和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从情理法方面宣讲劝说,稳定了11名农民工情绪,明确告知煤矿方提出的分步分类解决欠薪方案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从法律政策和现实角度考虑均应接受,经调解11名农民工终于同意签署协议并回矿劝说其他60名观望工人也尽早离矿回家。二是关注煤矿工人的思想动向,由24名农民工推选徐某、邓某为诉讼(仲裁)代表人,并建临时微信群便于沟通交流。其余22名农民工均各自返回内地。三是积极向煤矿方、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调取涉案24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上访信访资料等证据材料。四是提前与县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沟通协调,由法院予以先行登记处理。五是调取煤矿方的综合验收、经营管理和资金链等运营情况,并寻求各级政府部门支持,争取以调解结案的稳妥方式依法妥善化解群体性涉维案件。

        2020年1月中旬,县法院经反复研究认为承办人前期提出的涉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由县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并移送,因疫情暂时搁置。承办人向诉讼代表人告知解释,并委托代表人努力做通其他22名农民工的思想工作,案件平稳过渡。

        2020年3月20日,县劳动仲裁部门重启审理该24名农民工仲裁案件,重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委托手续。在得知煤矿相关综合验收已通过、资金链略有改善,复产有望情形下,承办人积极与煤矿主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煤矿托管方西安某公司协调沟通,承办人正式提出了24名农民工讨薪期间误工费赔偿要求,虽无明确的劳动法律依据但事实存在损失应予理解、停产改造期间虽不连续且月工资变动较大,但仍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可适当灵活协商的法律意见,力促达成共识调解处理。

       案件3大难点:一是闫某等24名实际受理的群体性涉维法律援助案件,系79名工人集体上访案件的后续案件,其中11名曾赴自治州上访,强烈要求矿方另外赔偿自11月16日至12月16日讨薪期间的误工费,当事人不听劝说情绪激动,县委、县政府极为重视,多次指示要求依法妥善化解。二是案涉24名农民工的误工费赔偿要求虽有事实依据,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类似案例,建议变通以有法律依据的经济补偿金名义依法追索,但其中11名农民工始终拒绝变更诉求坚持误工费要求,法律风险较大。三是涉案24名农民工煤矿建设施工时间长短不一,长的有8个月,短的只有10多天,均系煤矿停产改造期间综合验收前的改进工程施工,工作内容繁杂多样不固定,工作时间也时断时续不连续,有时停工长达1个多月,此案件期间煤矿农民工一直在煤矿居住,由于此案件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手头上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材料,证据极为单薄。

       承办结果:2020年4月20日,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和协调,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23名农民工以在煤矿施工总月数为准,每月以500元的标准,由煤矿托管方西安某煤矿公司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支付则每人加付1000元赔偿金。制发(2020)巩劳人仲字12-34号劳动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另1名农民工因与煤矿尚有2万元借款需对帐后再另行处理。基本实现预期目标案件成功办结,维护了24名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群体性上访案件,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很好。

      【案件点评】

       该案是典型的农民工群体性欠薪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激化社会矛盾,带来安全隐患。当地党委、政府极为重视此案件,多次研究协调并指示依法化解,法援律师历经数月不懈努力,成功为24名农民工依法以经济补偿金名义索赔近3万元,有效化解了群体性上访案件,为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