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30日,霍某和王某领取结婚证,领证前双方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医院旁边买了一幢高层楼房,房屋总款项27.5万元,霍某支付17万元(借款6万多元),王某支付10.5万元及装修费用9万元。2017年6月,双方发生感情纠纷,男方一直未回家,同年9月双方决定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直意见。2017年9月6日,霍某向奎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霍某未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且霍某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其固定收入超过奎屯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霍某申请的离婚财产纠纷,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3.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而霍某离婚财产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范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8.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1.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而霍某申请的离婚财产纠纷,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