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杨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于2017年6月1日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1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第一监狱七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杨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定期向民警汇报改造中的思想认识和劳动体会;能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向民警汇报,遵规守纪意识较强;能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监区各项文化活动,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能爱护生产设备,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本减刑周期内先后五次获得季度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累犯从严一个月、毒品再犯从严一个月,建议对其依法提请减刑七个月。

        2020年5月1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杨某的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的杨某减刑案件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建议对杨某依法提请减刑7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对杨某减刑案件和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评审后,认为杨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对杨某拟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依据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杨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完备,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9月2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对杨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8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予以从严,依法裁定对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