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变电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已经采取警示标志尽到危险警示义务,但因疏于管理致房门未锁,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