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过法官主持调解,被告马某同意赔偿原告刁某医药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4580元。

        2019年10月7日20时,刁某给马某之妻张某打电话得知其正在火锅店吃饭,便赶至火锅店陪同就餐。饭后刁某又陪同张某到马某家中。当晚22时许,马某和小舅子一起返回家中,见到刁某在客厅与妻子一起喝啤酒聊天时遂心生不满,认为刁某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马某在刁某身上踩了几脚,随后用啤酒瓶在刁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后又拿起客厅的暖瓶朝刁某摔去,被刁某用胳膊挡住,马某进入厨房准备拿东西继续殴打刁某时,惊慌失措的刁某跑进马某家北侧卧室将门反锁后从三楼窗户跳下,致使腰椎、骶椎等多处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74000余元,刁某遂起诉要求马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7762.87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有家庭子女,经过进行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表示,被告马某进入家中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子聊天,未问缘由便对原告刁某进行殴打,致刁某慌不择路从三楼跳下逃生致其受伤。被告马某的殴打行为与原告跳楼致伤的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从三楼跳下对其造成的伤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官提醒,在婚烟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并正确处理好与异性之间的关系,才能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