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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8.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1.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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