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对诱导分享行为公开“宣战”的首例案件备受关注。业内人士认为,本案也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平台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范例,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企业开展有序市场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供较好的解决路径。

 

  市面上一些网络商家利用“红包”“金币”为噱头诱导用户分享的套路司空见惯,然而诱导链接背后往往藏匿“薅羊毛”的身影。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首例利用微信实施诱导分享并恶意对抗微信管理纠纷案,判定被告湖南安悦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安悦公司为增加其运营的“种子视频”App的用户,以“红包”“金币”“抢宝箱”等形式诱导用户通过微信传播“种子视频”App的下载链接,并在链接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发送链接的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链。原告腾讯公司对该App封禁域名后,安悦公司仍通过变换链接域名对抗微信处理违规行为的管理,继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腾讯公司遂将安悦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安悦公司明知微信平台的禁止性约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实施诱导分享行为,抓取分享链接的微信用户关系链,破坏微信平台生态系统良好有序发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违法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诱导分享 恶意对抗平台治理

  查阅安悦公司开发运营的“种子视频”App发现,该App打着“赚钱短视频观看平台”,打开该App,其中设置有“邀请收徒”“红包视频”“限时抢宝箱”等多个分享赚现金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惑,诱导用户通过微信传播、扩散种子视频链接。

  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安悦公司依然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原告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法院经过审查裁定,被申请人安悦公司立即停止了在种子视频中红包奖励等利益诱导手段,通过微信传播、扩散种子视频软件,并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对抗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管理措施。

  法院查明,被告安悦公司通过诱导性设计,如:在“任务中心”“我的”等栏目中设置以红包或金币等利益诱导用户去微信中传播、扩散其相关内容链接的人物或活动,针对微信平台实施了“以利益换分享”的诱导分享活动,使得大量“种子视频”的链接信息发布在微信平台中,并通过微信平台的高效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广泛、持续地裂变式传播。本质上,诱导分享行为就是传播其“种子视频”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对希望通过分享获取红包或金币等奖励的用户造成欺骗、误导,直接破坏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

  被告安悦公司辩称,“分享”是互联网绝大多数产品普遍具有的基本功能。法院认为,原告在微信平台中不禁止正常分享的内容,被告在明知微信平台禁止诱导分享行为后,仍在分享中使用“红包”作为利益驱动,恶意竞争主观目的明显。

  法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正当地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的微信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损害微信平台上相关经营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为了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还采用不断变换域名等技术手段对抗并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被告诱导分享行为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首例微信“宣战”诱导分享案

  诱导分享链接往往以蝇头小利吸引用户分享、点击,然而,用户点击分享背后,运营商有着自己的“算盘”,其中不乏抓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安悦公司通过直接抓取原告长期积累的微信用户关系数据,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削弱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

  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安悦公司已有多个种子视频红包链接中的相关域名被封禁,仍利诱用户大量向微信平台传播诱导分享内容并抓取腾讯公司的用户关系链,甚至不断变换更多域名来确保诱导分享链接的持续传播,其搭便车和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主观恶意明显。

  安悦公司辩称,其利用属于用户的“人脉资源”。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市场竞争中,采用技术对抗手段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通过身份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原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违法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了解,这是微信平台对诱导分享行为公开“宣战”的首例案件。业内人士认为,本案也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平台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范例,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企业开展有序市场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供较好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