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已签订的购车订单,竟被4S店要求需再临时加价10万元服务费才能提车!

        近日,海口一家中升雷克萨斯4S店因涉嫌价外加价行为被推上风口浪尖。在面对海口市商务局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约谈普法时,该店的一名女客服经理也因其“那您就立案呗,我们鉴定一下”的嚣张言论而“名扬网络”,被网友们称为“立案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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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2日,海口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对涉事客服经理进行开除处理。那么,“立案姐”到底错在哪儿?除了态度强硬言语嚣张引众怒之外,立案姐和4S店的言行暴露出哪些具体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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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错:本案中的购车人王先生提交5万元定金签下购车意向合约,“立案姐”不承认定金效力,并表示意向合约的价格仅供参考,要以正式合同的价格为准。

        那么,定金具备哪些法律效力?意向合约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定金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一方向另一方提前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其对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如果接收定金的一方违约,支付一方可要求双倍返还,从而实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基于定金的目的,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等。《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伟认为,本案中的意向合约,应该理解为双方在签署正式车辆买卖合同之前达成了签约的意向,并且由买方提交定金,保证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正式的车辆买卖合同。如果期限届满,4S店不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第二错:“立案姐”称意向合约没有盖章也没有领导签字,是销售顾问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4S店没责任。

        那么4S店为什么不能免责?饶伟律师表示,销售顾问的个人签字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4S店的意思、能否约束4S店承担相应责任,应看该销售顾问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代理行为,如果不是职务代理,还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S店的销售顾问,其职责范围即为就车辆销售提供咨询服务,并代表4S店与顾客进行洽谈,因此可以认为其行为能够代表4S店,由此4S店不能对意向合约书的责任免责。

        假如销售顾问的职责只是提供车辆信息咨询,不能代表4S店进行车辆销售,但是在4S店的销售现场、4S店收取定金并提供收据等情形,也已经让顾客有理由认为该销售顾问具有签约的权限,由此4S店仍应承担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错:“立案姐”称加价的10万元属于增值服务,收取的增值服务款也会交税,就能证明增值服务的合法性。

       “交税是提供增值服务的必然后果,但不能以交税作为增值服务合法的理由。”饶伟律师解释称,增值服务是否合法,实际上体现的是该增值服务是否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或者作为车辆意向认购书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未能提前取得顾客的认可并自愿签署,则不能对顾客产生约束。

        那么,本案中对于4S店单方违约,涉嫌价外加价的行为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消费者该如何维权?饶伟律师也给出了具体的方向和建议。

        4S店价外加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根据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基于双方签署的意向认购书,要求4S店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已支付定金可充作后续车辆价款,或者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来讲,顾客可以与4S店进行协商解决前述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调解,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价格违法进行投诉。如果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认购意向书中没有约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话,则可以直接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目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海口中升雷克萨斯4S店开展相关调查,执法人员也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4S店内的价格公示、明细等内容进行取证。期待通过调查结果的尽快公布,来进一步明确价外加价行为的法律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汽车经销商规范经营补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