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瑞龙 陈峰龙)  2018年6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展“突击集中执行”行动中将一名拒绝给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的父亲司法拘留。

  2005年6月份,杨某与张某某在外地务工时相识并相恋,不久后二人便一起生活,后张某某带杨某一起回到老家,当时杨某已有身孕,因家人反对,二人未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杨某迫于生活压力带孩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孩子一直由杨某抚养至今,张某某未支付过抚养费。2018年1月,孩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审理中,经陕州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某自愿从2018年4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某却拒不履行首月应支付的500元抚养费,孩子向陕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张某某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仍置若罔闻,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最终张某某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被陕州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被戴上手铐后,张某某悔不当初,当即履行了执行款。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