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通〔2017107

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结合全区公证工作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新司通〔2015〕1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实施细则》(新司通〔2015〕1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1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

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我区公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实际绩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考核主要指随机抽查考核和依据信访、投诉和行风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进行的专项检查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指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的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及日常监督指导中掌握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公证机构的年度初步考核工作并完成对相关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向地、州、市司法局报备有关考核材料。

      各地、州、市司法局负责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并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县、市、区公证机构的年度初步考核评定等次进行审定,综合确定被考核公证机构的考核评定等次;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考核工作报告及有关考核材料;组织实施直属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督查全区公证机构考核工作对地、州、市司法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及公告。

       兵团司法局负责安排部署兵团所属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考核事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依据如下:

      (一)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紧密结合自身工作,为新疆长治久安做出应有贡献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公证机构文明创建及行风建设的综合状况等。考核依据是《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公证行业公认的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和惯例。

      (二)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查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公证机构公信力的社会评价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及评价情况等。考核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质量评定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质量检查办法》。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执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等。考核依据是《公证法》以及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考核结果。考核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本机构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考核依据是《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公证收费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的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情况等。考核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及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公证收费办法和标准、有关财经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执行落实的情况和效果。考核依据是《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八)自治区司法厅和地州市级司法局确定的其它长期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考核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它事项。考核依据是《公证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司法厅或地、州、市级司法局下发的行政公文。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

       第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上报包含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各项内容的年度工作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或情况说明。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机构考核年度公证业务开展、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公证机构考核评分标准,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关于征求公证当事人意见的通知》(新公协通[2013]9号)公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反映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评定初步考核等次,再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定等,并存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

      第七条 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案卷,或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材料。

       第八条 考核机关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应出具《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反馈意见书》。内容包括:(一)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二)主要成绩;(三)存在的问题;(四)整改要求或建议;(五)考核等次。

       第九条 对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估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在100—90、89—75、74—60、59分以下区间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初步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同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综合公证机构年度工作各方面情况进行最终审定。但最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公证机构考核得分区间确定的考核标准。

       第十条 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应当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公证员政治立场坚定,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有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

      (二)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所属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考核年度内发现办理假证的或因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考核年度内发生撤销公证文书3件以上的。

      (四)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查实存在违法或违纪问题,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整改,拒不纠正的。

      (五)因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不当造成上访事件发生或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

     (六)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支持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的。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该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重大事项未予及时报告的。

    (二)未能依法、及时、妥善办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事项或查处不力的。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要求纠正的公证事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

     (四)公证机构80%以上的公证员未参加职业培训或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足四十学时的。

      (五)未及时、足额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的。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该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一)公证机构负责人没有公证员资格的。

      (二)年度考核中公证机构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税务、物价、审计部门责令整改或有关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其他处罚的。

      (四)违规收费;支付回扣;跨执业区域办证;违规设立办证点;夸大宣传或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争揽公证业务的。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考核机关应当将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实施、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列入对该公证机构的考核内容,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该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一)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的(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外)。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出现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问题的。

      (四)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四条 考核机关在公布对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之前,应当将地、州、市司法局审定的考核结果向公证机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证机构对考核机关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应当在10日内完成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的司法局完成对公证机构的初步考核后,应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地、州、市司法局上报本地区公证机构年度初步考核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执业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要求或建议;考核等次),附相关考核材料,由地、州、市司法局进行审定。

       审定考核结果即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也可采取实地审查的方式,结合日常监督指导中掌握的情况综合确定。评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公证机构,同时还需按照本细则十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公证机构的最终考核评定等次。

       最终审定考核等次与所属司法局的评定等次不一致的,由实施审定行为的地、州、市司法局向实施初步考核的司法局书面告知被考核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或建议,实施初步考核的司法局据此出具《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反馈意见书》(内容同上),将审定后的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的公证机构,经过公示、复核后(复核应当逐级向地、州、市司法局提出并由其作出复核结果),实施初步考核的司法局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公证机构书面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地、州、市司法局对本细则附件1-4的考核材料进行备案。

       地、州、市司法局对直属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但需综合当地公证机构的整体情况,按照本细则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直属公证机构的考核评定等次。

    第十六条 每个地区公证机构的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证机构总数的25%。

       地、州、市司法局应当对上报的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复查。对考核机关上报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公证机构按限定的优秀比例,结合各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随机抽查考核、处理公证投诉、完成司法厅或地州市级司法局确定的工作情况、处内日常管理和日常监督指导中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确定考核评定等次为优秀的公证机构。

       各地公证机构优秀等次名额分配不得突破以下数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家;喀什地区3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均为2家;其余地州市均为1家。

       对于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内综合评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公证机构,上述名额分配不足以满足考核评定需求的,经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同意,可不受当地优秀等次名额限制进行评定。

       第十七 各地、州、市司法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开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相关书面材料经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

      上报自治区司法厅的材料具体包括:1.本地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报告(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基本情况、公证员的基本情况、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执业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要求或建议;各公证机构考核等次)。2.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公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司法厅对各地、州、市司法局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建档,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通过年度考核、准予执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在报刊、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告;通报全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整体情况,并向司法部报告,同时抄送中国公证协会。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提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结果列明的问题以及责令整改的要求,应当查找、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考核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可以要求考核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考核机关进行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关应当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对被考核公证机构的考核等次记入该机构执业证副本及执业档案中,并将考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考核机关做出的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反馈意见书、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公告)收入执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定达不到优秀等次的,该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全国和自治区级公证行业文明单位或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存在问题的不同情况,对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组织对公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后被发现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撤销原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新司通〔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

3.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4.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公告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评分说明

                                

附件1

公证机构(   )年度考核登记表

公证机构名称名称名称
公证机构执业证证号执业证证号
公证机构负责人
公证机构设立时间
公证机构执业证登记的办公场所(邮编)办公地址
公证机构目前实际的办公场所(邮编)
公证机构办公电话(传真)
年办证总数(件)年办证收费(元)年办理法律援助证总数(件)不合格证数(件)错证数假证(件)
公证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总数)公证员总数(人)公证员助理总数(人)
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本报告及以上信息均由公证机构填写)
年    月   日(盖章)
核 评 分考核内容考核分值
执业活动情况
公证质量情况
组织建设情况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
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建设情况
公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其他日常管理情况
考核得分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等次初步评  定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等次审定意见及 备 案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1.本表格一式两份,由主管司法局存档一份,地(州、市)级司法局备案一份。2.如公证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将复核申请及复核答复相关材料附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附件2: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机构名称:
项目序号考核项目分值实际得分
1执业活动情况14
2公证质量情况30
3组织建设情况25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8
5公证服务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10
6内部管理建设情况5
7公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5
8其  他3
      合 计100
     考核评定等次
初步考核意见:考核机关(公章)                                       年   月    
备注:对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估办法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得分可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唯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附件3

公证机构(     )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地(州、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个)
参加年度考核机构数未参加年度考核机构数评定等次情况
优 秀合 格基 本合 格不合格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其他
       
公证机构设置及数量(个)
公证机构总数县 属不设区的市属设区的市属 自治区属 
      
公证机构体制及经费管理方式(个)
公证机构体制经费管理方式
行政事业合作制试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公证机构中公证员配备情况(人)
无人处1人处2人处3-9人处10人以上处
     
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个)
独立建立党支部 联合建立党支部 
公证机构受奖惩情况(个)
受表彰情况受行政处罚情况
合计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合计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附件4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年度考核公告

公证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证处(执业公证员 名)

公证机构执业证证号:

负责人:

执业区域:

办公场所:新疆        县(市)   乡镇(街道)   路   号某建筑物 (邮编:       )

电话(传真):

公证员及执业证证号:

备注: 已备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名称和公证员姓名前加★号;私人手机号、固定电话不允许作为公证机构办公电话登记公布)

附件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执业年度考核

评分标准评分说明

        1、对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估办法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得分可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唯一依据。

        2、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在100—90、89—75、74—60、59分以下区间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初步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同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综合公证机构年度工作各个方面情况进行审定。但最终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公证机构考核得分区间确定的考核标准。

        3、本综合考核评价标准共分八大项考核内容,每一项下具体子项目所扣分值之和不超过该项总分值。

        一、执业活动情况(14分)

     (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杜绝以压价竞争、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标准分:10分)。

       说明:政治立场不坚定,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违法、违规或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规收费;支付回扣;跨执业区域办证;违规设立办证点;夸大宣传或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争揽公证业务等违法或违纪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二)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公证职能,积极办理公证业务。能够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标准分:3分)。

       说明:公证机构年度工作要点中没有相关计划;年度总结中无相关内容或相关数据;公证案卷中无据可查;均不得分。办证缺乏积极主动性,服务意识相对淡薄,公证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视情扣2-4分。

      (三)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升行风建设水平(标准分:1分)。

       说明:没有文明创建活动方案或没有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举措的均不得分。

       二、公证质量情况(30分)

     (一)公证质量自我检查、整改情况良好(标准分:5分)。

       说明:公证机构每季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质量检查办法》的要求对公证员办证质量进行了公证案卷评查,但却未发现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未检查出错证、假证或不合格证,无相应的统计情况,但考核年度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扣3分。

       公证机构未按要求每季度对公证员办证质量进行公证案卷评查;未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正完善;公证案卷评查没有登记或没有质量评查报告;质量评查报告当季度末未上报主管司法局的,符合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均不得分。

       任何年度内承办的公证事项在考核年度内发现因公证员过错导致错证的,不得分。

     (二)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并予以施行。建立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并予以施行(标准分:5分)。

       说明:未能建立或制订相关制度或具体办法,或有章不循的,均不得分。

      (三)年度公证质量评定在合格以上(标准分:10分)。

       说明:经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发现个卷存在不规范公证事项的,扣3分。

       发生个卷评定得分不满60分,属不合格等次的,扣6分

       年度公证质量检查被认定为公证质量不合格单位的(公证机构年度内公证质量检查出现3个以上不合格卷;出现2个以上错证或有假证的,即认定为公证质量不合格单位)扣8分。  

       任何年度内承办的公证事项,考核年度内发生因公证员过错导致当事人投诉、上访,扣8分;考核年度内所出现所办公证事项因过错被撤销或导致公证赔偿的,扣10分。

      (四)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妥善查处公证投诉案件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标准分:10分)。

       说明:重大事项未予及时报告,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重大事项未在四十八小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厅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43条规定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判决公证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在生效判决下达后3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司法厅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在向自治区公证协会申请启动支付赔偿金后3日内未向司法厅报告的;任何年度内办理的公证事项,在考核年度内发现确属假证、错证或不合格证,未及时逐级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的,属上述情形之一的,扣5分。

       对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冷漠对待;对相关问题不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不查处的,扣5分。

      未依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复查、赔偿申请及公证涉诉案件,每起扣5分。

      未能依法、及时、妥善办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事项或查处不力的,不得分。

       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要求纠正的事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不得分。

       未在考核年度内向相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上报免予审批的的公证事项及主办公证员名单,扣5分。

       三、组织建设情况(25分)

     (一)符合公证机构法定设立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建立健全各项运行机制。公证机构在国内业务及涉外业务等日常执业活动中,规范使用同一个机构名称和机构印章(标准分:3分)。

       说明:未达到法定设立条件的不得分;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运行机制不合理的,任何情形之一,均不得分。公证机构在国内业务或涉外业务等日常执业活动中,未规范使用机构名称和机构印章,不得分(司法厅年度考核公告对公证机构的其他名称暂予备注的除外)。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标准分:2分)。

       说明: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具备法定条件(非公证员、不具备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系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兼任的,均不得分。

     (三)建立、健全党组织并积极开展组织政治学习、民主评议等活动,对公证员积极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发挥了以党建促进公证工作开展的作用(标准分:2分)。

     说明:未按要求开展政治学习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党团活动的,均不得分。

    (四)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标准分:2分)。

      说明:未规范用人制度,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聘用人员实施管理;未全面、正确、适当履行合同;申请公证员任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均不得分。

     (五)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做到严格规范、符合要求(标准分:3分)。

      说明:未建立执业档案的,不得分;未健全执业档案的,扣2分。

    (六)公证机构严格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新司公字〔2013〕14号)的规定办理核准变更或备案手续(标准分:5)。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或负责人,未及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核准变更或备案手续,换发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调离公证处或辞职,公证机构未及时向依据法定程序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或提请免职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扣3分。 公证机构遗失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未及时申领的,扣2分。

      (七)办公设施完善、办公环境优美,办公区域实行功能区间划分;有较完善的办公设施,满足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需求。窗口形象好,公证员仪表端庄、文明执业(标准分:5分)。

       说明:公证人员因服务态度被投诉且查实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人均办公面积少于10平方米或未设立独立办证接待室的,扣2分。

      档案室、保密室管理不符合要求,扣2分;在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或审批大厅设立公证机构办证点的,扣5分。

       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服务承诺、办证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公证员基本信息等未上墙公示;公证员办公时间在场所未着公证员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均不得分。

       (八)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能全部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办证,实现了办证流程的自动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好地提升公证工作的效率和公证公信力(标准分:3分)。

        说明:未完全推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扣2分。未使用办证系统软件的,扣2分;仍使用手写方式办证的,不得分。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8分)

       (一)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自觉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考核的程序、步骤、方法和要求(标准分:5分)。

      说明:未及时报送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的,扣3分;考核工作不及时;不严格;不规范;考核报送材料被退回补正完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处理;公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负责人不接受年度考核,属上述情形之一,不得分。

      (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实事求是,考核工作中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标准分:3分)。

        说明:被发现在考核工作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分

        五、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0分)

     (一)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收支、分配政策、法规(标准分:3分)。

       说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扣1分;财务管理混乱或者执行不力,不得分。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标准分:4分)。

      说明:违反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和标准,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不得分;对业务收费有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宗扣1分,扣完为止。

       (三)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标准分:3分)。

       说明:未能积极配合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的,不得分。在相关检查中发现公证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问题,不得分

       六、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5分)

      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学习培训、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使每个人明确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与职责,责任到人(标准分:5分)。

       说明:制度建设不完善,缺少一项扣2分。制度滞后,未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的,扣3分。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或执行不到位的,不得分。

       七、公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5分)

       严格执行司法部《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归档及时、保管安全、调阅规范,达到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标准分:5分)。

      说明:未建立电子档案的,扣2分;未配备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管理设备不完备,无专人负责,扣2分。公证档案管理制度松懈,未能严格执行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相关规定,扣5分;考核年度内发现毁损、遗失、篡改公证档案或证文书没有及时立卷归档,均不得分。   

       八、其它工作完成情况(3分)

       说明:公证机构完成自治区级和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其它需要纳入考评的工作完成情况(标准分:3分)。

       本考核项由考核机关根据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部署设定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