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  赵占领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张国庆

  记者:大数据具有远大前景,为何会与“杀熟”联系起来?大数据“杀熟”究竟是怎样发生的?

  赵占领:大数据“杀熟”的前提是收集用户的大量信息,分析用户的行为偏好、消费能力、对价格敏感度等,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而收集、分析用户个人信息与在此基础上的价格歧视是两个行为,应该区分来看。

  记者:对于商家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如何看待?

  赵占领: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非一概不可行,只是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实际上,很多互联网应用要求用户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这是由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决定的。比如社交软件要读取手机通讯录、打车软件要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等。不过,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或者没有经过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就属于违法,这是需要进行规范的。

  记者:大数据“杀熟”是否涉嫌价格歧视,从法律层面来说,应该如何认定?

  赵占领:商家收集、分析用户个人信息之后,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用户制定不同价格,看人下菜碟,即所谓大数据“杀熟”,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歧视。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但是这是针对其他经营者而非消费者的价格歧视。此外,反垄断法也有针对价格歧视的规定,但首先要求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的差别待遇。换言之,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的认定门坎非常高,其中对于什么是“没有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争议也很大。因此对于所谓大数据“杀熟”行为,依据目前法律,还难以进行直接有效的规范。

  记者:有些消费者认为大数据“杀熟”是商家不诚信的表现,对此应该怎么看?

  赵占领:大数据“杀熟”一定程度上体现商家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效益,有违社会诚信。商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记者:鉴于大数据“杀熟”表现得越来越常见,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规制?

  赵占领:首先,对于用户个人信息方面,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都有涉及。目前主要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层面还须加强。

  其次,对于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依据现有法律,除非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区别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否则难以对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此进行研究,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定价行为要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