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系列评论③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包涵

  今年6月26日,是第31个国际禁毒日。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发展。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禁毒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和毒品治理体系,至关重要。

  习近平同志在今年国际禁毒日前夕,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其中专门提到“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的禁毒工作导向。事实上,这一指示也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防”本身有双重含义,既包括对于预防未吸毒人员染上毒瘾的一般预防,也包括帮助已经染毒之人革除毒瘾的特别预防。戒毒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将吸毒者的毒瘾予以戒除,同时避免吸毒者再次沾染毒品,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的功能。在“遏制需求、减少供给”的禁毒战略当中,戒毒也是“遏制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前,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也明确建立以分期分区为基础、以专业中心为支撑、以科学戒治为核心、以衔接帮扶为延伸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这一意见的核心意旨,就在于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进行规则化改造,在意见当中明确了“统一设置生理脱毒区、教育适应区、康复巩固区和回归指导区,并建立戒毒医疗中心、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和诊断评估中心五个专业机构”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准,即是以“安全管理”为特征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向“科学戒治”为要义的转向。

  戒毒制度的构建是以对吸毒者提供必要福利的形式,以戒治毒瘾作为手段并使之复归社会的行政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者吸食毒品的行为,虽受到“自伤不罚”的原则限制而脱离了惩戒的范畴,但由于吸毒行为非理性的特征以及对于社会的潜在威胁,国家有必要采取戒毒措施教育与矫正吸毒者,同时将社会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起到社会防卫的机能。也就是说,戒毒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将吸毒者从毒瘾的积习当中解脱出来,并且预防其可能引发的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有鉴于此,我国一直很重视戒毒制度的构建,2008年的《禁毒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和措施,并且在2011年颁布的《戒毒条例》当中予以了明确与细化。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戒毒措施,包括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所组成的架构。在整个措施体系当中,有轻缓的社会内处遇制度以及机构化的行政处理,形成了“轻重相举,协调适配”的戒毒制度。然而,在目前的实践当中,社会化措施有弱化或者虚置的现象,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数近几年较为平稳。相比之下,社会化戒毒措施却萎缩严重,例如自愿戒毒措施。截至2018年5月,全国一共只有57家自愿戒毒医院,共有床位2940张。按照《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和《戒毒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戒毒制度的目的都在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实践和制度设计的背离,体现了在目前的执法当中,社会内处遇的戒毒制度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国家已然认识到当前的困局。2015年12月15日,国家禁毒委办公室等11个部委和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当中,提出了在戒毒措施上“整合基层资源,依靠人民群众,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在戒毒的社会力量上应当“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在这一被称为“8.31”的工程当中,社会化的参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有了明确的时间表。这也为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多元资源的参与提供了规范保障。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国家也有意识地在不断地予以规范和完善。即便在制度上体现为“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双轨制模式,在具体的措施实施上也在不断修订相应的规范。

  为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行效果,公安部于2011年9月发布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相应的,2013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以此来衔接和规范不同机关各自负责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2018年5月29日,在安徽合肥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座谈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指出,当前,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正从转型进入定型。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应着力构建统一完整的戒毒工作链条,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形成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各专业中心协同作战、所内戒治与所外延伸帮扶一体运作的工作格局。

  2018年,《禁毒法》颁行十周年。在这个节点上,从戒毒制度的实施历程进行观察,可以看出我国的戒毒制度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已经逐渐显露出“人性化、社会化、法治化”的特征,在制度构架上的不断进步,在具体执行上的日臻完善以及在实施理念上的逐渐进化,都体现出契合新时代建设的图景。可以想象,在坚持这些理念与思维的基础上,我国戒毒制度架构和措施执行必将更加科学、合理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