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张志清(化名)最近把妻子陶瑶(化名)告上法庭,不仅要求离婚而且索赔50万元,原因是陶瑶在婚外与他人生育一子。此案经过两审,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驳回张志清的索赔诉求。但因陶瑶在婚内有过错,在分配房产等共同财产上对张志清予以照顾。

    事件:

    妻子与他人生育

    丈夫索赔

    张志清说,他和妻子陶瑶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张志清的父母支付100多万的首付,以他的名义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了一套婚房。此后,张志清和陶瑶贷款80多万支付了房价的余款。

    2012年,两人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是,2013年开始,陶瑶的家人生病,她要回家照顾,于是经常往返在老家广西与北京之间。

    张志清表示,从2014年5月开始,陶瑶主要居住在广西老家了。2015年,陶瑶向张志清提出离婚,并坦白有了外遇。

    张志清说,自己多次找到妻子,想缓和双方的关系,但对方不愿意。之后,他了解到,2016年年初,陶瑶与他人生育一子。

    至此,张志清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对于张志清的起诉,陶瑶称,她同意离婚。因家人病重心情不好,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陶瑶说,她因身体不易怀孕,所以才坚持产子,并向法庭提交了病历。

    法院:

    不支持50万索赔

    男方可多分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陶瑶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但双方无充分证据显示陶瑶存在与他人同居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志清关于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主张。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张志清与陶瑶之间的原有矛盾属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未涉及原则问题,应当而且能够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方式得以解决。现陶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致怀孕并坚持产子,其以错误的方式激化夫妻矛盾,并成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致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陶瑶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考虑上述情节,陶瑶应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的婚房归张志清所有,未偿还完毕的房贷由张志清偿还。这套房产当时的市值为400余万元,张志清需向陶瑶支付80余万元折价款。此外,法院还就夫妻俩的存款、汽车、股权等其他财产进行了分割。

    陶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违反《婚姻法》第39条确定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另外,她表示法院以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为由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张志清认为,将房产判给其所有是合情合理的。首先,该房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的。其二,房贷也是他在支付。其三,陶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不在家居住,未尽到妻子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陶瑶存在明显过错,诉争房屋是由张志清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且陶瑶长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判归张志清所有,由他对陶瑶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陶瑶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婚姻赔偿只限四种情况

    一夜情不算

    《婚姻法》到底规定了哪些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凤丽告诉记者,《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说,《婚姻法》规定的可获赔偿的过错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形。

    “就一方有婚外情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言,只限于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情形。一般的出轨行为、一夜情等,如果不能证明已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尚不能支持损害赔偿的请求。”段律师表示。

    什么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像陶瑶这种情况已与他人生育一子,是否可以理解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段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同居’持续多长时间才可以认定,法律尚不明确,实践中有的法院按照‘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来掌握。”

    为何只有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

    段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曾经对此问题有所解释。“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否则,婚姻关系就没有是非的标准了。”

    段律师介绍,婚姻当事人存在着的过错,并非都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系,只有某些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才会伤害夫妻一方的心灵,给夫妻一方的精神造成损害。配偶一方只基于能对精神造成伤害的过错行为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害,从而慰抚心灵的创伤。由于人感知能力的差别,对是非评价也有所不同,对于哪些行为是属于危害较大过错,哪些行为是不属于危害较大过错,都应由法律统一来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

    婚姻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呢?段律师说,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以北京为例,即使得以认定,一般可获一两万元的赔偿金额,部分能达到5万元。如著名的李阳离婚案,对李阳的家暴行为也仅判决赔偿女方5万元人民币。因此,本案中男方向女方索赔50万元,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针对张志清分得大部分房产一事,段律师表示,法律只规定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婚姻过错方是否要少分并不明确。有人认为,婚外情虽未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它明显违反婚姻一方应尽的忠实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在实践中,对于一方有婚外情的,很多法院掌握财产分割比例为6:4,即无过错方分得60%,另一方40%。

    “从实际效果看,现在的财产标的动辄几百万上千万,按此比例分割的结果是:过错方少分的财产数额可以达到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较之精神损害赔偿,少分财产的惩罚力度更大。但是,这种方法对于没有共同财产可分的离婚家庭,则很无奈。”段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