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天,李华、张保等五个农户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某农资公司购买了两吨长绒棉种子,春播后出苗还可以,到了夏季棉花长势也不错,但结了棉桃后大部分都枯萎脱落了,棉花减产严重。

  结合以往的种植经验,农户们猜测应该是棉种出了问题。2017年8月,几户农民向新疆农牧业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棉花减产的原因,鉴定中心派专家前往棉田实地调查后,最终鉴定棉花产量低的原因是该品种抗逆性差,加之特殊的高温及短时强降雨及冰雹气候,棉农栽培技术措施不到位、虫害的影响及防治不到位等。

  因索赔未果,五户农民联合将一家农资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余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调解后,农资公司在开庭前就向五个农户赔偿了25万元,农户们拿到赔偿款后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一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法官在开庭前对双方做了背靠背的调解工作,对农资公司从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对农户从其切身利益方面考虑,分析棉花减产的多方面原因、棉种质量不达标对减产所占比例难以确认等,最终促成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