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侯某茂诉被告侯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侯某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仅未按规定时间到庭,而且在法官李某宣判后,被告侯某艳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诽谤,并用书包砸法官,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后庭领导赶到法庭,对被告侯某艳的行为进行阻止和劝诫,在此过程中,被告侯某艳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对法官及法院继续进行侮辱、谩骂。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根据以上规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侯某艳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依照法律、法规定分止争的庄严场所,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庭审的纪律和法庭的规则,以利庭审正常、有序、高效、公正的进行,庭审前宣读法庭纪律,以保证当事人对法庭规则有充分的了解。本案中,侯某艳明知法庭规则,蓄意违反法庭纪律,不但在庭审中多次扰乱法庭纪律,还在宣判时辱骂、诽谤法官,践踏了司法尊严,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理是必要和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