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适用标准。
第三条 实施公证执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四条 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实施。
第六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转移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同类违法行为经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五)拒绝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拒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九)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4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实施的公证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和复查,发现裁量基准适用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基准,滥用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标准》为本基准具体操作细则,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基准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裁量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基准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基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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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本项违法行为1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本项违法行为2次以上且未经处罚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组织地实施本项违法行为的,并影响其他公证员、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的。 | 对公证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多收取公证费二千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收取公证费二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于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公证机构知情的,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机构不知情的,公证机构不受处罚(下同)。 |
严重 | 本项违法行为所得报酬总数在二千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本项违法行为所得报酬总数在二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本项违法行为的公证书内容不违法的;或者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公证机构知情的,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机构不知情的,公证机构不受处罚(下同)。 |
严重 | 本项违法行为1次的,公证书内容违法,造成本人及近亲属获得或者可能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本项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较轻 | 私自出具一件公证书,公证员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私自出具一件公证书,公证员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本项违法行为,给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公证当事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较轻 | 本项违法行为1次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中介组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证人作假证而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因不认真审查核实而负相应责任的;或者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本项违法行为1次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中介组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证人作假证,但有明显漏洞,证据链不完整,公证机构、公证员不认真审查核实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有本项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公证书应当复查而不复查的;公证书应当撤销而不撤销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则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较轻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1000元以下的;或者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较轻 | 本项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致使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为掩盖公证书中的错误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为掩盖公证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毁损、篡改遗嘱、遗赠、保全证据类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毁损、篡改当事人、公证员、审批人签名、签名日期、时间的;毁损、篡改录音、录像、音像资料的;毁损、篡改公证案件复查材料的;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较轻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未造成他人损失的;或者本项违法行为存在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失,但损失较小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他人较大损失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他人巨大损失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有本基准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