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兰某在上山采药途中,发现一只外形华丽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鹇鸟。因白鹇鸟脚部受伤,兰某不费工夫就抓住了它,并将其带回。此后,兰某联系买家,将白鹇鸟及之前抓捕的3只果子狸,一起以74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

  据了解,王某常年在批发市场摆摊卖泥鳅和黄鳝,偶尔偷偷收购一些野味卖给他人赚取差价。收购来的当天,王某就将白鹇鸟和其中一只果子狸以670元价格转卖给翁某,并帮忙宰杀,供翁某拿回家中烹煮食用。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兰某、翁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500元至1000元不等。此外,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兰某共同赔偿1只白鹇、3只果子狸的整体价值共计8600元,翁某就其中的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三名被告人写道歉信,以登报形式向社会公开。

  法官庭后表示,在大多数人眼中,抓捕、贩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但对购买这些野味也会涉嫌违法并不知情。我国新修订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中,翁某因购买了白鹇鸟食用,触犯了我国法律,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