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出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高额判决案件。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文回应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浙江省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且判赔金额高达3055万元。

  专家学者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时希望能够大幅度提高赔偿数额,但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需在个案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累经验。

  

  民法典确立“制度依托”

  我国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第4次修改后,第63条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表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部主要法律中,商标法顺应国际潮流,富有先见之明地完成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颁布后,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孙国瑞说:“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是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托。”

  

  地方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

  近期,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制定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天津高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都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法等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以《指导意见》为例,深圳中院明确,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围绕《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关于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任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立原则和具体依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的关系等。

  孙国瑞表示,《指导意见》对我国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有效借鉴,为司法实践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试点经验,对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标杆作用。

  “《指导意见》中一些具体规定,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权利人损失的计算和侵权人获利的计算等,能够很好地解决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具体应用问题。”孙国瑞说。

  

  “惩罚性赔偿”还需积极探索

  孙国瑞表示,目前,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仍然很多,比如举证难、维权时间长、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赔偿数额低等,而且这些问题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在第17条关于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任务中明确提出,要让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对此,孙国瑞表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谁来确定、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恐怕难以解决。“因为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国内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权利人和司法机关的认可。相关国际机构,诸如福布斯全球商标品牌评估机构、BrandZ全球品牌价值评估机构等作出的评估结果,在我国也仅作为参考。如商标价值评估公示中代表商标价值的一些系数和变量,目前在我国尚不确定。因此,商标评估价值无法令人信服。”孙国瑞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不断出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高额赔偿案件。近期,杭州中院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公司3055万元诉讼主张,对侵权方广州惠氏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也表示,遵循《指导意见》已在系列案件中发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判决,判赔金额达到近亿元。

  孙国瑞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维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许多人希望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判决中能大幅度提高侵权赔偿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激励创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需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4个知识产权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充分发挥开拓精神和司法能动性,勇于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责任编辑: 徐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