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归

  最近一段时间,四川宜宾的14岁“问题少女”罗某流窜作案的新闻,牵动人心。据媒体报道,罗某只有14岁,居无定所、行踪飘忽,流窜四川宜宾、云南水富等十几城偷盗;她会搭讪只有一面之缘的男生,花钱大手大脚;她曾被送入工读学校,却不服管教逃学,到社会上各种游荡。

  报道中,来自家人、学校、村委、妇联等各方面的说法,似乎都拿罗某没办法,甚至由于其年龄太小,公安机关也对其无可奈何。乍看起来,这位“问题少女”问题多多,而在惩罚与救助方面,各方似乎也已尽力了。但是,当我们仔细审视罗某的成长环境,便会生出一些感慨来。

  罗某很小的时候,母亲便带着妹妹离家出走,父亲迫于生活外出打工,将其寄养在叔叔家。一句话,花一样的年纪,却在像草一样生长。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放弃一个还未满14岁的孩子,哪怕她已经自我放弃。更何况,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

  针对罗某的问题,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要提高担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但是,这并非解决问题的思路,因为这压根儿不是一个司法问题。我们要做的,不是等到罗某达到了16岁或者18岁,再名正言顺地把她关起来,而是从现在开始“拯救”她。

  法治的要义,绝不在于事后惩戒,而在于事前预防,努力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发因素,让违法犯罪的欲念不再滋长。这就回到了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上。是贫穷与缺爱造就了罗某,秉持缺什么补什么的逻辑,解决问题的思路就不在法律惩戒上,而是要从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着手。

  事实上,罗某的问题不是个案,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一是低龄化,二是呈现出区域性和家庭方面的共性。如2016年11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进行宣判,被刑事处罚的7人中,5人案发时未满18岁,3名受害者中有两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

  长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官张永平和王金倩,曾梳理研究2013年至2015年的128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属于留守、单亲、离异的占比近80%。这些犯了错的孩子,几乎都和罗某一样是留守儿童、来自偏远地区,并且很多还是单亲家庭,或者常见难以见到父母。

  2016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曾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统计得出,不满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其中有至少36万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这种“监护真空”,才是诱发类似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关键。

  因此,我们要突破个案思维,多思考一些社会共性,追寻问题的源头,消除诱发因素。比如,可以从罗某的家庭入手,解决他们的困难,创造一定的条件,让罗某通过亲人的团聚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拥有爱的教育。再比如,可以对罗某进行一定的心理干预和感化教育。

  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英国就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比如,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倾向,分阶段采取干预家庭教育的措施,建立申斥、最后警告、赔偿令、行为计划令、养育令、强制滞留和接受训练令、儿童安全令的惩戒项目。当然,具体到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即使干预了家庭教育,可能家庭教育自身也很乏力。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能够更多地参与进来。在英国,有个名为“YOT”的组织(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就是政府牵头,将警察、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志愿机构等联合组织起来成立的专门机构。我们可以效仿的是,一是多鼓励社会力量;二是将零散的救助力量整合起来,而不是各自发力。

  没有问题少女,只有问题家庭、问题教育、问题社会。在关于罗某的新闻报道中,一张流传甚广的照片是罗某举着一张纸,纸上写道:“小姐姐,小哥哥们,可以拥抱下我吗?我的心情很低落。”这就是她内心深处的呼唤,她不是一个“坏女孩”,而是不被上帝眷顾的孩子,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去拥抱她呢?

  责编:王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