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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型:法律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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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拒不履行合同

2019年12月6日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定价17万,交工日期为2020年4月,合同签署时缴纳了10万首付款。此后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并以订货为由要求再付全部尾款。至此装修款共计支付17.1万,但工程进度迟迟未进展。2020年12月,再三催促下,装修公司发虚假订货单,告知有订货周期。2020年12月订货开始至2021年4月,早已超过48天订货周期,任然未到货的情况下,亲自前往材料店,才知道装修公司就没有订货。目前装修公司依然拖延工期,工程进度50%,历时18个月任然没有完工,并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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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雪莲

    胡先生您好: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须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修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停止施工,该行为构成违约,属于合同约定的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且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 2.装修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鉴于您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完整,暂做以上答复,如有需要可与律师联系详细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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