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 · 知法 · 懂法

咨询类型:法律 劳动纠纷
咨询于09-04 12:33

劳动合同

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是独立法人,办公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写字楼内,公司成立以来办公地点从未变动过。我于2009年底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今。最近我发现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地点。 另外,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最近,集团公司来我们公司宣布,由集团公司另一家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我所在的公司。目前,我所在的公司还存在,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变更,但合并我所在公司的子公司要求我们公司员工到其所在的开发区办公地点上班。该公司地处偏远,上班至少需要倒3趟公交车,单程耗时2个多小时,极为不便。 我的问题是: 一、我和公司于2009年签署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地点,请问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我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吗? 二、另外,我了解到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作地点的,应当以实际的工作地点为准,是这样的吗? 三、如果不能以合同中无工作地点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那么,我多年来实际的工作地点一直是“乌鲁木齐北京路***号***大厦***楼***室”,现在要求我去乌鲁木齐开发区上班,我可以以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如能及时回复,当不胜感激!
    全部回答
  • 刘雪莲

    您好,通过您的简要描述,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不会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认定工作地点的主要依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 3、需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即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也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地点,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作为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的工作地点已经工作,超过一定期间未提异议,后又以上述理由提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违法为由,予以否认的上述变更行为的,劳动者的该反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基于您的简要描述做相应的回复,仅供您参考。

睿调解
二维码
APP
下载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