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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于08-16 11:22

小区内地下车库车位属人防车位,房产开发商可以与购买方签订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么,此协议是否违法?

依据相关法律中“人防设施使用权不得转让,只能租赁,人防车位权属属于国家所有”及“转让使用权与租赁协议区别”等描述,因此,开发商就地下车库车位所以签订的协议是否也属于无效约定。已签订协议并向开发商支付使用权费用的,业务可否依法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车位使用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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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来珠

    一、人防车位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故而,人防车位由于其战备性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殊性质,其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但也有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停车需求而开发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率功能。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不得转让,但建设单位可依法转让其使用权。 二、建设单位可通过租赁方式让渡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订立人防车位的租赁合同,实现让渡车位使用权的目的。 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不能轻易认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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