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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型:公证 其他
咨询于08-02 16:20

需要婚前公证

马上组建二婚家庭,男方在离婚时,两处房产和存款都给了女方,女方带两个女儿已经再婚,现在我们婚前需要他出一份说明,在他离婚后所得资产,他两个女儿不再享受继承,我们应该去哪里办理业务?需要准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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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美莲

    您的问题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两个方面。 一、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定义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等以及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故他两个女儿享受的是法定继承,你们通过协议或者他单方承诺是无效的。这种情形可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规避,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并不能完全规避。建议您亲自到公证处当面向公证员再次咨询,或详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内容综合考虑。

  • 刘燕

    您好,您的咨询涉及对再婚婚内取得财产处分的问题。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故,您可以以遗嘱方式处理再婚之后属于您所有的财产份额,但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若两个子女未成年需考虑未成年子女特留份。且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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