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第三者观点。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更是生命传承最古老、最原始的天性和保证。大多数情况下,约定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自身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确实有其局限,又或是离婚协议虽未明确载明,但确实不分、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也通过自己的方式尽了部分的抚养义务。在抚养费纠纷类的案件审理中,也常有被告答辩称并非不愿意给付抚养费,实因自身确实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而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协议不仅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故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尽可能维护其稳定性和有效性,否则必将影响社会生活的和谐和平静。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应当体现其权利救济性和保障性的特点,经当事人请求,结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夫妻双方抚养义务的负担重新进行确定,审理查明离婚协议内容,原告父母双方的生活工作情况、抚养能力,原告自身的学习、生活情况,参考当前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考虑物价上涨等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所需的抚养费开支增大幅度,就其增大部分判决被告支付,既保障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要求其父母抚养的权利,又维护了其父母即原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失为解决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种良策。 本案即按照第三种观点,判决被告周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