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后认为:女方,袁某以自己目前无工作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双方或一方,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给付比例。”同时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的相关规定对袁某进行了说服教育。 经调解,袁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随即表示要尽快将拖欠4个月的抚养费,支付给张某。 至此,一场因一方无工作或无固定收入,所引发的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