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征询了李女士及其他子女的意见,查明被告确实未经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其他子女协商一致,即擅自将父亲的骨灰迁移至昌平区八达岭某公墓,因原告居住在房山区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亦居住在房山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及其他子女祭奠不便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鉴于原告丈夫在房山区良乡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自己丈夫的骨灰迁回原址,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应认定祭奠权在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对他人祭奠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