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处理商品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消费者以低价促销形式购买的商品与正常购买的商品同样受法律保护,出现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