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和李大妈有三个子女,2002年法院曾出具判决书,判令三个子女每月给付李大爷、李大妈赡养费50元。法院认为,现原告李大爷、李大妈年岁较高,体弱多病,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根据老人每月的医疗费用每人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在某些情况下,老人可以要求变更赡养费的数额,如失去工作、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等。但如果是由于老人自身过错,如因赌博、酗酒、供养情人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则不能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