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于制作洁厕灵、除锈剂等用品。但由于它是危险化学品,不仅具有危害性,还可以用于制造毒品,在买卖这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时候,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未获取盐酸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将盐酸出售给无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买家,最终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梁某某自2017年3月份开始购买盐酸进行买卖,每3个月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有购买盐酸的资格。但若要销售,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经营备案或许可证。在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情况下,2018年3月9日,梁某某将30桶、每桶25公斤俗称洗石水的盐酸,以及40桶、每桶25公斤俗称红药水的盐酸,出售给未在公安机关备案、没有盐酸买卖资格的曾某某、刘某某(二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曾、刘二人销售给他人的盐酸被利用于生产毒品。同月23日,梁某某又将80桶、每桶25公斤俗称洗石水的盐酸,出售给同样无盐酸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金某某、廖某某。

  梁某某到案后,承认明知盐酸是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有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买卖的的情况下,仍非法买卖。“我出售盐酸的对方公司也是没有进行报备和审核的,我觉得我销售给其他单位的盐酸是掺过水的盐酸,是作为清洁剂销售的,我才会卖给他们。”经检验,查获的液体均检见盐酸成分,PH为1。

  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无销售资格,却擅自且多次将易制毒物品销售给无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检察官提醒: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