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男,1951年5月,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5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受损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1月20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发函委托兴宾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陆某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

兴宾区司法局收到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陆某居住地的石牙司法所组织对其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陆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后,陆某也身受重伤,昏迷住院,并附有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适用情形;陆某所在村委会表示愿意接受陆某在社区服刑,并配合司法所对陆某进行监管教育,陆某邻居也表示陆某平日在村中表现良好,回到社区服刑不会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11月26日,经兴宾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5年11月30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接收情况

2016年1月7日,兴宾区司法局收到了兴宾区人民法院对陆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因陆某病情严重,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无法亲自到兴宾区司法局报到登记,司法局派员到医院了解核实其住院治疗及病情情况,并主动与陆某家属及保证人联系,2016年1月14日陆某的大儿子陆某祥持相应法律文书和医院开具住院证明复印件代向陆某向兴宾区司法局提交有关手续并办理报到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由于陆某的病情的特殊情况,受伤治疗出院后陆某小儿子陆某才为了方便照顾陆某,将陆某从家中接到陆某才岳母家进行护理(仍在兴宾区,属于石牙司法所管辖)。兴宾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在严格按照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的同时,也注重感化教育。兴宾区司法局与石牙司法所研究决定,联系陆某所在村委干部,告知该情况并得到了村委配合,同时邀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派干警一起组成矫正小组,于2016年1月19日到陆某家中为其采集相关信息,并依法组织入矫宣告,凸显人性化管理。

通过向陆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陆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石牙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开展评估工作,有利于提高风险的预见性,从源头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进行的开始。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司法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核对登记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通过全面了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等方面情况及时制定、调整矫正方案,实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有不利于社区矫正因素的应该及时解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病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体现出人性化监督管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