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倪某某申请要求对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1日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和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是否倪XX手指所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1日

       鉴定地点: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方法:本次检验依据SF/Z JD0202001—2015《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仪器使用:用台式倍率计、体视显微镜等进行分析检验。

    (一)检材:

      1、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

      2、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1日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

      3、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

    (二)样本:

       2020年12月29日在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捺印倪XX《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文痕鉴定十指指纹信息卡》1张。

【分析说明】

       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为红色捺印指纹,红色线条为乳突线,印痕反映不完整,反映出中心上部纹线,纹线清晰,经放大仔细观察,发现有12个可供比对鉴定的特征,经与倪XX十指指纹逐一比对,在其右手食指指纹相应部位发现有12个相同特征(见特征比对表一)。

特征比对表一

       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1日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为红色捺印指纹,红色线条为乳突线,印痕反映不完整,反映出中心上部纹线,纹线清晰,经放大仔细观察,发现有10个可供比对鉴定的特征,经与倪XX十指指纹逐一比对,在其右手食指指纹相应部位发现有10个相同特征(见特征比对表二)。

特征比对表二

       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为红色捺印指纹,红色线条为乳突线,印痕反映不完整,反映出中心上部纹线,纹线清晰,经放大仔细观察,发现有11个可供比对鉴定的特征,经与倪XX十指指纹逐一比对,在其右手食指指纹相应部位发现有11个相同特征(见特征比对表三)。

特征比对表三

【鉴定意见】

      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1日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和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倪XX”字迹处的指纹均是倪XX右手食指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