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一位来自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的农民工田某来到哈密市伊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法律援助。伊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接待,详细了解案件经过,田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居住地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法援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遂指派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玉林承办此案。

       经了解,田某的家住在甘肃省玉门市,夫妻两人没有正式工作,经济困难,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打工。为了养家糊口,田某在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危化品车辆驾驶工作,谁知出了车祸,原本指望来哈密打工挣钱养活家人,没想到又遭此横祸。

       2017年12月21日8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冀B8975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G30连霍高速3060公里加200米处与田某驾驶的新L221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后新L22190号车又与同方向前方李立杰驾驶的冀ALF5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后冀ALF503号车又与同方向前方李刚驾驶的冀B8881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田某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冀B8975A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唐山曙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且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田某驾驶新L221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沧州圣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至哈密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医药费由其公司先行垫付。后田某的伤情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天。后田某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三道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某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0336元(包括医疗费2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2320元、护理费11160元、交通费1434元、残疾赔偿金615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10月1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三道岭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要求对田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田某同意,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后经该鉴定中心鉴定后,对田某作出伤残程度尚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鉴定意见。但承办律师提出异议,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在其受到甘肃司法厅处罚其停业整顿期间作出的。2018年12月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三道岭法庭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田某的各项主张费用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1817元;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未被确认;护理费确认6000元;误工费确认19530元;田某系城镇居民,故此次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根据鉴定意见田某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其赔偿金额确认61550元;对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交通费确认800元;住宿费确认300元;鉴定费确认4400元;精神抚慰金确认200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田某医疗费1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9530元、伤残赔偿金615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住宿费300元合计901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被告王某某赔偿田某鉴定费4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此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波三折,是此案赔偿金额的重点。第一次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对受援人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不认可,又委托另外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在保险公司委托该鉴定中心时,受援人并不知该司法鉴定中心已经被甘肃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要求停业整顿。在处罚决定书中写到“本决定从送达之日起执行”。该鉴定中心在10月21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在同一天出具了田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坚决不认可该份鉴定意见书的法律效力。最终,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田某第一次作出的伤残鉴定等级予以认可,对第二次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采纳。本案一审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