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桑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为新疆昌吉市。2018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21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桑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昌吉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昌吉市司法局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区、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组织社区对被告人桑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桑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调查得知,桑某户籍为昌吉市某社区。桑某已结婚,现在和妻子一起在昌吉市居住,本人是一名个体从业者。7月28日经昌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议研究认为,桑某户籍地及居住地为昌吉市,且有固定住所,综合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等调查结果,桑某适合社区矫正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7月28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桑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17日,昌吉市司法局收到了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桑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8月17日送达了回执。2018年8月17日,社区矫正对象桑某到昌吉市司法局报到。2018年8月20日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桑某于次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1.签订相关入矫文书,组织第一次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桑某到市司法局报到时,市司法局矫正科对桑某进行了宣告。一是宣告告知桑某要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如超期到司法所报到将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会受到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如长期不报到失去联系超过1个月,将会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分。二是告知桑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将要遵守的一些主要规定,提前打预防针,使桑某认清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牢记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三是用不遵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案例对桑某进行警示教育,使桑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彻底纠正桑某“缓刑就是无刑,出来了就是没事了”的错误想法。

        2.组织第二次宣告。桑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书记、社区干部、社区民警、桑某亲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桑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对桑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主要管理规定告知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方面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要求桑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桑某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桑某接受入矫的案例关键主要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审前调查环节,另一个是接受入矫环节。

     (一)审前调查环节

        一是审前调查社区矫正执行地如何确定的问题。桑某是本地户籍,长期居住在昌吉市,且有固定住所。裁决机关在发函委托调查时或交接时,应核查清楚拟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核实拟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情况。

       二是审前调查一定要详细真实,要有说服力,并做好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证言。调查笔录是出具调查意见的有力支撑,要经得起推敲,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关系。其他相关证据也要收集完备,确保出具的调查意见稳定牢固。市司法局经过调查出具不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后,个别拟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持不理解态度,找到司法局理论。这时,一个详实的调查笔录和有力证言证据是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基础。其次是做好其家属的解释工作。

     (二)接受入矫环节

       包括桑某在内的相当部分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被宣告缓刑后,都或多或少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判缓刑就是没事了,也不用再进监狱了,到司法局就是报个到,盖个章,给法院送去就完事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庄重威严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一是通过市司法局和司法所两次不同层次的宣告,使社区矫正对象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矫正对象一个震慑,起到警示、警醒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二是建立司法所、社区、家庭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通过司法所、社会、社区、家庭等人员形成立体式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帮困解难网络,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便于对症下药,及时矫正,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