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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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哪些投诉案件?
答: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条】 

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哪些投诉案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五条】 

问:哪些情形属于干预司法鉴定活动?
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他个人(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等)
(一)请托说情;
(二)干预鉴定程序;
(三)干预鉴定意见;
(四)其他影响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的情形。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司办通〔2020〕56号) 第三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