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2〕112号
关于准予刘劲翔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劲翔等8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刘劲翔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 刘劲翔 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新疆瀚度律师事务所
2. 崔江城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3. 刘 举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4. 环 路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5. 阿比旦·再比布力 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 新疆银涛律师事务所
6. 阿扎迪古丽·吾甫尔 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 新疆银涛律师事务所
7. 娜菲莎·肖合来提 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 新疆庶民律师事务所
8. 古丽波斯坦·巴合提 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 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