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3〕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准予变更
行政许可决定书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中心: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并向本机关提交的变更机构名称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机构名称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中心变更为:新疆恒兴司法鉴定所。机构住所:新疆伊宁市环城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6500004582099228,法定代表人:杜得元,机构负责人:谢俞娇。
二、你机构业务范围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结果的通报》(新司通〔2023〕8号)所列类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请上述机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到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3月9日
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新疆司法鉴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印发